(2017)豫0482执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邰春霞申请执行王延军、彭梅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邰春霞,王延军,彭梅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250号申请执行人:邰春霞,女,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王延军,男,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彭梅英,女,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邰春霞申请执行王延军、彭梅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563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对被执行人彭梅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汝州城关镇营业所账户内的存款4168.77元、中国银行汝州广场西路支行账户内的存款13080.83元、工行河南汝州支行账户内的存款22984.94元、农商银行汝州益民分理处账户内的存款246725.03元予以冻结。(2017)豫0482民初5630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2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