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9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梁琦伟、梁晓波等与董国兵、李敏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琦伟,梁晓波,李志昌,牛金萍,董国兵,李敏,某公司晋中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9民初236号原告:梁琦伟,男,201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梁晓波,男,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系梁琦伟之父。原告:梁晓波,男,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系已故李海艳之夫。原告:李志昌,男,195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已故李海艳之父。原告:牛金萍,女,195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已故李海艳之母。以上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步玉娟,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国兵,男,199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敏,女,198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某公司晋中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利生,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岗,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琦伟、梁晓波、李志昌、牛金萍诉被告董国兵、李敏、某公司晋中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梁晓波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晓波以其不符合原告主体资格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自由处分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晓波撤诉。审 判 长 田某某人民陪审员 李万宏人民陪审员 王丽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郝成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