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2民初2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濮阳市远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清丰县固城乡张庄外中心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远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清丰县固城乡张庄外中心小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2212号原告:濮阳市远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清丰县城春晖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174072880R。法定代表人:岳亚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瑞,清丰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清丰县固城乡张庄外中心小学,住所地:清丰县固城乡张庄村。法定代表人:张献增,该小学校长。原告濮阳市远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清丰县固城乡张庄外中心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濮阳市远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永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柴红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