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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3执恢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莫子俊、陈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子俊,陈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3执恢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莫子俊,男,194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陈萍,女,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莫子俊与被执行人陈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封了陈萍名下位于北海市云南南路99号北海花园A-15号房屋,此房屋为三人共有,已有抵押登记,且属于陈萍的份额不足以清偿申请执行人的案件执行款;另外,查明被执行人陈萍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桂E×××××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一辆可供执行,但该财产未实际扣押,不宜强制执行。经穷尽所有调查措施,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可就尚未执行部分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瑞审判员 曾 强审判员 周华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晖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