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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1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县支行与董胜利、李大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县支行,董胜利,李大恩,李成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172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县支行,住所地西平县护城河路242号,机构代码:87608711-2。法定代表人王力,该行行长、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黄登科、徐德松,该行客户经理。被告董胜利,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被告李大恩,男,195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被告李成恩,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县支行与被告董胜利、李大恩、李成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县支行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县支行以被告董胜利已还清贷款本息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谢廷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