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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执3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马伟与税建昆、云南盛梵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伟,云南盛梵矿业有限公司,税建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2执3101号申请执行人:马伟,男,汉族,1983年3月18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汤池镇草甸街12号9幢1单元204室,身份证号码:530125198303181519。委托代理人:周东臣,云南西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云南盛梵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茭菱路昊鑫阳光城A座第26层2605号。法定代表人:税建昆。被执行人:税建昆,男,汉族,1976年12月1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前卫路134号87幢6室,身份证号码:53010319761201063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伟与被执行人税建昆、云南盛梵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已将被执行人税建昆所有的车牌号为云APD3**东风标致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云AJ57**桑塔纳牌小型汽车各壹辆进行查封、冻结,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债权为人民币2876800元,未受偿人民币2414307.6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昆审判员 姜靖峰审判员 熊世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 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