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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行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慕长君与重庆市江津区规划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慕长君,重庆市江津区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6行初99号原告慕长君,男,汉族,1973年4月20日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规划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滨江新城凊栖路599号滨江新城管委会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381756215271W。法定代表人周勇,局长。原告慕长君不服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规划局规划行政强制一案,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慕长君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慕长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慕长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慕长君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沈迎春人民陪审员  王 琴人民陪审员  金治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