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鲁某1与鲁某2、鲁某3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1,鲁某2,鲁某3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1324号原告鲁某1,男,1938年6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被告鲁某2,男,1963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被告鲁某3,男,1966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原告鲁某1与被告鲁某2、鲁当群赡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鲁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彦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莫其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