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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民申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贵州省大方县九洞天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市九洞天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贵州省大方县九洞天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市九洞天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贵州省九洞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大方县瓜仲河电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13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贵州省大方县九洞天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猫场镇五丫村。法定代表人:李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明,贵州公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毕节市九洞天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猫场镇。法定代表人:罗高峰,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明晋,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省九洞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方县猫场镇长征村。法定代表人:刘继云,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大方县瓜仲河电站。住所地:大方县猫场镇瓜仲河。法定代表人:郭勤,该站站长。再审申请人贵州省大方县九洞天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洞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毕节市九洞天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九洞天管理局)、贵州省九洞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开发公司)、大方县瓜仲河电站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黔民终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九洞天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九洞天公司系依法取得九洞天风景区经营权的合法主体,九洞天管理局、旅游开发公司接管九洞天风景区,与九洞天公司形成的是风景区经营权转让及相关投入财产转接的法律关系,不是买卖合同关系,亦不能单纯的“理解为事实上的资产买卖法律关系”。一、二审法院判决以买卖合同规定、片面的“可理解为事实上的资产买卖法律关系”来处理九洞天公司与九洞天管理局、旅游开发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贵州中道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黔中道评字[2012]第14号评估报告(以下简称《14号评估报告》)所得出的1097.06万元评估结果系九洞天公司向九洞天风景区投入的资产净值,扣除旅游开发公司已支付的330万资产转让款,还应当向九洞天公司支付资产转接尾款767.06万元。而一、二审法院只以九洞天管理局愿意接收的财产为依据,对九洞天管理局委托的评估机构所评估的九洞天公司的其他景区投入财产及权益予以排除,如七洞地坪和五洞河面河道、车辆、两条公路、土地、高压线、炸药库、树木、商标,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对九洞天公司严重不公平。三、九洞天管理局、旅游开发公司应当支付九洞天公司为开发、保护、宣传九洞天景区所支出的景区看护费76.40792万元、宣传费用173.867236万元。二审法院认定该两项支出不应由九洞天管理局承担,前后矛盾,无法自圆其说,属事实认定不清。四、旅游开发公司系九洞天风景区的经营者,是九洞天公司所投入九洞天风景区财产及权益的管理人与受益人,应当与九洞天管理局共同对九洞天公司承担责任。综上,九洞天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九洞天管理局答辩称:一、九洞天公司不具有经营管理九洞天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主体资格,九洞天管理局接转九洞天公司投入该景区形成的资产与九洞天公司形成的是一种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对其已结转资产的征收或买卖关系。原审法院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九洞天管理局与九洞天公司之间属于资产买卖的法律关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九洞天公司要求九洞天管理局根据《14号评估报告》的1097.06万元评估结果支付接转款无法律依据,原审法院根据九洞天管理局已经接受的资产,参照上述评估报告对九洞天公司已经接受资产的单价作出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三、原审法院不支持九洞天公司对景区的看护费和宣传费,合理合法。四、二审法院未判决旅游开发公司承担责任,合理合法。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九洞天公司的再审申请。旅游开发公司答辩称:一、旅游开发公司与九洞天公司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二、从时间逻辑上讲,旅游开发公司与九洞天景区的接转无任何关系。三、旅游开发公司到目前为止并未实际经营管理九洞天景区。四、旅游开发公司的转账行为是受九洞天管理局的委托,并不是因为旅游开发公司与九洞天公司有任何法律关系。综上,二审判决旅游开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九洞天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双方诉争的主要问题是九洞天管理局应否全部接收炸药库、高压线等资产并按照《14号评估报告》鉴定价值向九洞天公司支付补偿款。九洞天公司对景区进行开发建设,其投资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修建公路、植树等,属于添附于景区的资产,有些资产与景区整体之间具有不可分割性。九洞天管理局接收景区相关建筑物、构筑物、土地、公路及其他辅助设施后,作为受益方对投资方应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双方实际上是资产转接过程中形成投资补偿关系。二审判决认定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与双方在资产交接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不符。二、关于九洞天管理局应当接收资产范围问题。对资产接收范围,双方在当地政府的协调下,曾达成《关于协调处理九洞天景区资产接转有关事宜专题会议的备忘录》(以下简称《20号备忘录》),各方明确:“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在2012年《14号评估报告》的基础上,九洞天管理局和九洞天公司负责人深入交换了意见。经协调,双方就九洞天景区资产接转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现备忘如下”。可见,《20号备忘录》虽然是在政府协调下达成的,但也是双方当事人针对本案诉争的相关资产交接过程中,在充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体现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参与该协调会的九洞天管理局和九洞天公司,应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在双方对交接资产范围有争议时,该备忘录可以作为解决问题的依据。根据九洞天管理局在《20号备忘录》中的承诺,其对九洞天公司投入的部分资产应给予适当补偿,包括五丫至庙边的公路、树木及其投入的宣传费用等,二审判决未予支持九洞天公司该部分的诉请,有违《20号备忘录》所达成的协议内容。综上,九洞天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同时,考虑九洞天公司的股东涉及200多户村民,为便于解决九洞天景区的相关纠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审 判 长 李玉林审 判 员 张 纯审 判 员 李晓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万 怡书 记 员 方晓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