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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5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江西招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国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招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国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5民初129号原告:江西招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江西省国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江西招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国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江西招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招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西省国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招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75.6元,由原告江西招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智辉人民陪审员  魏 新人民陪审员  刘道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钟德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