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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民初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通化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福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福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1538号原告:通化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华翔名苑二期2-6-2号门市。法定代表人:姜旭。委托代理人:代玉民,女,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张福玲,女,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福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通化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私下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化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邹淑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洪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