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执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盐环美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罗卫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盐环美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罗卫杰,叶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1407号申请执行人:海盐环美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红益村。法定代表人:宋雪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罗卫杰,男,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叶国云,男,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24民初31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罗卫国、叶国云银行存款人民币91511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伟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干炯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