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蔡承军与王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承军,王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92民初393号原告:蔡承军,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梁健,威海环翠孙家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飞,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育华路21号。代表人:曲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伟,该公司职工。原告蔡承军与被告王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威海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承军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梁健、被告王飞、被告太平洋保险威海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蔡承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赔偿车辆损失86170元、评估费35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9日8时30分,王飞驾驶鲁K×××××号小型客车,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阳光小区176-2号楼下停车场内,由西向东行驶又向北左转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蔡承军驾驶的鲁K×××××号小型轿车相撞,之后鲁K×××××号小型轿车又与李永杰停放的鲁K×××××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使三车受损。此事故经威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认定,王飞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蔡承军、李永杰无责任。蔡承军车辆经其委托威海信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车辆损失为86170元,蔡承军支付评估费3500元。另外,王飞驾驶的车辆在太平洋保险威海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因双方对损失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故蔡承军诉至法院,请求处理。王飞辩称,涉案鲁K×××××号小型客车在太平洋保险威海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附加险等,其中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为100万元,蔡承军的车辆损失应由太平洋保险威海公司赔偿,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太平洋保险威海公司辩称,涉案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属实,同意赔偿蔡承军的合理损失,因本次事故还存在另一个无责车辆,按规定,蔡承军的损失还应扣除无责车辆的理赔金额1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19日8时30分,王飞驾驶鲁K×××××号小型客车,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阳光小区176-2号楼下停车场内,由西向东行驶又向北左转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蔡承军驾驶的鲁K×××××号小型轿车相撞,之后鲁K×××××号小型轿车又与李永杰停放的鲁K×××××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使三车受损。此事故经威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认定,王飞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蔡承军、李永杰无责任。王飞的鲁K×××××号小型客车在太平洋保险威海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其中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为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蔡承军在诉讼中表示,愿意从诉讼请求数额中扣除无责三者车的赔偿款100元。以上事实,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双方对蔡承军的车辆损失数额存在争议。蔡承军提供如下证据:第一,诉前其自行委托的威海信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威信评字﹝2016﹞第000000318号报告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是该车辆损失为86170元。第二,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恒昇汽车钣金维修中心出具的发票10张,其中维修费为86170元,评估费为3500元。王飞及太平洋保险威海公司均以评估意见是蔡承军自行委托、车辆拆检时未通知保险公司到场、车损评估价格过高为由不认可评估意见,太平洋保险威海公司当庭申请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山东省方盛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是:鲁K×××××号车辆于鉴定基准日的损失金额约为74025元。其中,根据现场勘查及委托方提供的资料综合分析,无法确定威信评字﹝2016﹞第000000318号报告中的中央多功能按钮(6048元)及天窗(2239元)的受损状况与本次事故存在关联性,故无法确定上述两配件是否需要维修或者更换。太平洋保险威海公司支付鉴定费3000元。对该鉴定意见,蔡承军质证认为,不应当扣除按钮及天窗的款项,要求按威海信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意见支持其诉讼请求。太平洋保险威海公司及王飞质证认为,鉴定意见中没有说明更换后配件的残值,另外提供事故发生时的车辆照片二张,拟证实车辆只是左前方及驾驶室的主安全气囊受损,其他部位没有受损,鉴定报告中认定右前大灯、工作台、副安全气囊受损,无事实依据,故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后又撤回鉴定人出庭申请。经质证本院认为,作为本案鉴定机构的山东省方盛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及鉴定人员均具有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太平洋保险威海公司及王飞虽提出异议,但不申请鉴定人出庭,其异议不成立。关于威海信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意见,与上述鉴定意见不符,且系蔡承军自行委托,太平洋保险威海公司及王飞不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蔡承军车辆的合理损失以山东省方盛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认定的74025元为准。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本案系三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存在无责三者车,蔡承军的车辆损失为74025元,根据保险理赔的原则,在扣除无责车辆的100元损失后,余款73925元,由太平洋保险威海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内依据保险合同赔偿剩余71925元(73925-2000)。关于蔡承军支付的3500元评估费,按照保险合同,应由侵权方即王飞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蔡承军车辆损失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蔡承军车辆损失71925元,以上合计73925元。二、被告王飞赔偿原告蔡承军评估费3500元。本判决于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1元、鉴定费3000元,共计4021元,由原告蔡承军负担550元,被告王飞负担156元,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负担33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辛 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淑玲书 记 员 刘美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