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4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于某某诉阿克塞县哈萨克族自治县某某石棉销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某,阿克塞县某某石棉销售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4执8号申请执行人:于某某,男。被执行人:阿克塞县某某石棉销售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本院在执行于某某与阿克塞县某某石棉销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阿克塞县某某石棉销售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于某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文涛审判员 徐文波审判员 马红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