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23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罗伟、罗齐国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罗伟,罗齐国,陈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2383号之一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元帅庙后88-2号195室。法定代表人:谭建平,总经理。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长海广场3栋2203。法定代表人:古岳,总经理。被告罗伟,男,199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被告罗齐国,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被告陈梅,女,199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被告罗伟、罗齐国、陈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全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762元,减半收取881元,财产保全费170元,共计1051元,由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共同负担。审判员 刘建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