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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民初4046、4047、4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陈晓霞、李宝华等与李海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霞,李宝华,陆海媛,李海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4046、4047、4048号原告:陈晓霞,女,汉族,1987年11月28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为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原告:李宝华,女,汉族,1986年9月28日出生,身份证登记地址为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原告:陆海媛,女,汉族,1986年10月26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为广东省阳春市,被告:李海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霞、李宝华、陆海媛分别诉被告李海明劳动争议纠纷三案过程中,三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案的起诉。本院认为:三原告提出撤回对三案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霞、李宝华、陆海媛撤回起诉。三案受理费30元,减半收取15元,由原告陈晓霞、李宝华、陆海媛分别负担5元。审判员  梁永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洁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