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1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1民初601号原告周某,女,1983年8月4日生,汉族,住广宗县。被告王某,男,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宗县。原告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周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张秋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卫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