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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1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1民初601号原告周某,女,1983年8月4日生,汉族,住广宗县。被告王某,男,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宗县。原告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周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张秋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卫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