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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21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岱山丽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高向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岱山丽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高向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21民初801号原告:岱山丽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岱山县高亭镇蓬莱路11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7479191-0。法定代表人:朱喜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剑哲,浙江泽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金尔,浙江泽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向明,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原告岱山丽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向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岱山丽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郭小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吴直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