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8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曹阳与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阳,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8905号原告:曹阳。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一路39号。法定代表人:吕仲立。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81号。负责人:简路易。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阳与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阳未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班 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明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