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81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罗某甲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81刑初153号公诉机关兴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甲,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兴宁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兴宁市,现住兴宁市。2008年8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兴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3年5月10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兴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2015年9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兴宁市看守所。辩护人罗某乙,男,196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系被告人罗某甲的父亲。兴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诉刑诉[2017]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林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甲及其辩护人罗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罗某甲和何某1、江某等人去到本市东风路“乐口福”烤鱼夜宵店吃宵夜。被害人廖某1和曾某、陈某、廖某2等人也在“乐口福”夜宵店另一桌吃宵夜。期间,因曾某醉酒途经被告人罗某甲身旁时将架设在夜宵店遮阳棚的电线甩到被告人罗某甲身上,继而双方引起口角纠纷。接着曾某还将夜宵店的烤炉扔向被告人罗某甲和何某1等人。被告人罗某甲和何某1被扔后起身和曾某互相推搡,后被劝开。接着,曾某和被告人罗某甲分别打电话叫人,被告人罗某甲叫来卢某3(另案处理)等男青年手持砍刀到达现场,被害人廖某1见状害怕即往体育公园方向跑去,卢某3等男青年便手持砍刀去追打被害人廖某1,被告人罗某甲亦在后面跟着一起追过去。卢某3等人持刀追打被害人廖某1至体育公园入口石墩处,持砍刀砍打廖某1的头部、肩背部等部位。随后,被告人罗某甲和卢某3等人分别驾车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伤者廖某1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事发后,被告人罗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廖某1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2017年3月14日,被告人罗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投案证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通话记录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赔偿收据,谅解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侦查员出具的证明及情况说明,疾病证明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检测照片,录音录像资料制作说明,视听资料(光盘一张),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资质证明,证人卢某1、曾某、何某1、江某、张某1、张某2、何某2、陈某、卢某2、邓某、罗某乙的证言,被害人廖某1的陈述,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各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量刑建议书,因被告人罗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因小事与人发生口角并互相推搡,后纠集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甲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甲曾因犯罪被处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认罪,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罗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8年3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潘李仪审 判 员 李云聪人民陪审员 梁伟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诗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