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2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朱某、汪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2执223号申请执行人朱某,女,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汪某,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2017)皖1022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汪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汪某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汪某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汪某在相关单位的款项人民币30875元及利息(含诉讼费525元、执行费350元合计875元不计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新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义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