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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霞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侯马市支公司、侯马市经济开发区诚捷运输有限公司、卫彦峰、杨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侯马市支公司,侯马市经济开发区诚捷运输有限公司,卫彦峰,杨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175号原告:李霞,女,199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居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侯马市支公司,住所地:侯马市。代表人:董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海珀,山西尧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马市经济开发区诚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侯马市。法定代表人:王霄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兵,山西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卫彦峰,男,32岁,汉族,临汾市翼城县居民。被告:杨斌,男,1989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居民。原告李霞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侯马市支公司、侯马市经济开发区诚捷运输有限公司、卫彦峰、杨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霞于2017年6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8元,减半收取计399元,由原告李霞负担。审判员  范全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