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2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淄博块盈经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块盈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569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块盈经贸有限公司,住淄博高新区张北路以西、化北路俪园甲小区。法定代表人:刘爱宝。被执行人,淄博倍森皮业有限公司,住高青县青城路南侧、东外环以东。法定代表人:韩沾平。本院执行的淄博块盈经贸有限公司与淄博倍森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2民初2643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传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淑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