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与林中全张开容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张开容,林中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41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张开容,女,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林中全,男,住重庆市綦江区。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开容、林中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0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万元及利息和诉讼费。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并限高后,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0执4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蓝远银审判员 王孝荣审判员 黄 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成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