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203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左畴基与李华生、钟国龙、钟国武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畴基,钟国武,李华生,钟国龙,钟良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203执4号申请执行人左畴基,男,1951年出生。被执行人钟国武,男,1960年出生。被执行人李华生,男,1962年出生。被执行人钟国龙,男,1964年出生。被执行人钟良强,男,1992年出生。本院在执行左畴基与钟国龙、钟国武、李华生、钟良强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左畴基申请执行标的556342元。本案立案后执行员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经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户、车辆、网络银行进行查询,被执行人仅有存款33580元,执行员将该款项划扣至焉耆垦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巴都尔呼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