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7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秀轩与程永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轩,程永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7执52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轩,女,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华安工业集团公司301车间职工。被执行人程永波,男,196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华安厂包装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王秀轩与程永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秀轩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秀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2015)碾商初字第1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时国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富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