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民初14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冉瑞强与北京北汽出租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瑞强,北京北汽出租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14481号原告:冉瑞强,男,1961年10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文,河北鼎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北汽出租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26号。法定代表人:张峻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新欣,女,被告公司人力资源部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冉瑞强诉被告北京北汽出租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冉瑞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于1981年3月1日至2017年5月9日一直从事特殊工种岗位;2、被告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81年3月1日入职被告公司,担任钣金、喷漆、电气焊等特殊工种工作。1991年4月,原告调至联合汽车出租公司。我方认为调出后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解除。调出后,原告也一直从事原工种。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十多年,其档案均记载为修理工,未记载为特殊工种,导致原告无法办理提前退休。后原告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现不服仲裁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具体到本案,原告要求确认其从事特殊工种岗位及要求被告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故对原告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冉瑞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梁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