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6行审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麻阳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唐铣苹土地行政处罚一案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麻阳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唐铣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226行审32号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富州南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22600666206K。法定代表人向初林,男,局长。被执行人唐铣苹,男。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麻国土资罚决字[2016]第120号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的麻国土资罚决字[2016]第120号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后认为,该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书及麻国土资罚决字[2016]第12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审 判 长 舒 杰审 判 员 郑卫华审 判 员 莫 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彭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