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雷鹏与江西睿诚远实业有限公司、曾卫国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鹏,江西睿诚远实业有限公司,曾卫国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81民初249号原告:雷鹏,男,198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全华,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睿诚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小港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079038019D。法定代表人:曾卫国。被告:曾卫国,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原告雷鹏(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江西睿诚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诚远公司)、曾卫国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全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睿诚远公司、曾卫国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运煤款160000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还清时止);3.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睿诚远公司是以经营煤炭为主的企业,我搞个人运输,睿诚远公司于2015年11月前欠我和其他司机运费合计160000元,两被告以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我承诺在2015年12月底还清并向我书写了欠条,但两被告至今未还,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支持诉请。两被告未作答辨。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如下证据:1.睿诚远公司企业信息、曾卫国常人口信息,证明被告的基本情况;2.两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1张,证明两被告欠原告运费情况。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查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为被告睿诚远公司、曾卫国运输煤炭。2015年11月12日经结算,两被告欠原告运费160000元,承诺在2015年12月底前还清,并向原告出具欠条1张,此后原告向两被告催讨运费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7)赣0981民初249号民事裁定书,对两被告的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煤炭运输关系,有两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证明,双方运输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应当得到遵守和履行。原告履行了运输货物的义务,被告亦应当履行支付运费的义务,被告未支付运费,构成违约,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运费160000元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系自行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江西睿诚远实业有限公司、曾卫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雷鹏运费16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6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4820元,由被告江西睿诚远实业有限公司、曾卫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审判长 陈文平审判员 李建新审判员 江 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 蕾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