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胡某某、武汉惠尔康扬子江乳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武汉惠尔康扬子江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401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武汉惠尔康扬子江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某,公司董事长。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武汉惠尔康扬子江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尔康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40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的申请执行事项为:一、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7505.63元;二、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经本院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武汉惠尔康扬子江乳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5月15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武汉惠尔康扬子江乳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7700元。2017年6月13日,本院将案款予以发还。2017年6月16日,申请人胡某某表示所申请事项已全部实现,同时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该案已执行完毕。终结本院(2016)鄂0116民初40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袁建武审判员 李俊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