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再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钱云楼、苏玉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钱云楼,苏玉林,天津市网盛文化有限公司,武学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再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钱云楼,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洋,天津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玉林,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网盛文化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河东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网盛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大王庄九经路8号。法定代表人:苏玉林,经理。第三人:武学琴,女,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星鹏悦快捷酒店个体经营户,住天津市河东区。再审申请人钱云楼因与被申请人苏玉林、天津市网盛文化有限公司、第三人武学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的(2016)津02民终1804号民事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2016)津民申1242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钱云楼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洋,被申请人苏玉林并作为被申请人天津市网盛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三人武学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钱云楼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本院(2016)津02民终1804号民事判决及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东民初字第369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钱云楼全部一审诉讼请求。若法院认定该合同到期终止,请求判令苏玉林、天津市网盛文化有限公司及武学琴腾房并给付占有使用费。苏玉林及天津市网盛文化有限公司辩称,请求法院按照事实公正判决。武学琴述称,请求法院实事求是,依法公正判决。本院再审认为,一、二审判决主要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津02民终1804号民事判决及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东民初字第369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一虹审判员 孟晓兰审判员 朱 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仝伟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