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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3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广州永日电梯有限公司与陕西日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永日电梯有限公司,陕西日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3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州永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汽车城沿江大道北。法定代表人卢青,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日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海珀宫204C。法定代表人吴树献,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广州永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日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13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日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州永日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日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相关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信息;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互联网银行注册情况,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互联网银行注册信息;本院向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通过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并调取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等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线索产或执行线索。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陕西日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依法作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实施高消费行为。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广州永日电梯有限公司应受偿金额为137798元及迟延利息,未受偿金额为137798元及迟延利息。因本案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3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艳艳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6月22日地点:本院执行局合议人:郭宝平、张哲、侯鑫鑫承办人:侯鑫鑫案由: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记录人:王艳艳郭:现在合议申请执行人广州永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日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承办人汇报案情。侯:申请执行人广州永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日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13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日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州永日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日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相关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信息;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互联网银行注册情况,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互联网银行注册信息;本院向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通过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并调取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等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线索产或执行线索。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陕西日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依法作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实施高消费行为。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广州永日电梯有限公司应受偿金额为137798元及迟延利息,未受偿金额为137798元及迟延利息。因本案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故提请合议庭合一是否裁定本院(2017)陕0113执3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郭:请合议庭成员发表各自意见。侯:本案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同意裁定本院(2017)陕0113执3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张:同意承办人意见,裁定本院(2017)陕0113执3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郭:同意二位同志意见,报领导审批。合议庭决议本院(2017)陕0113执3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