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3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谌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谌某
案由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3刑初86号公诉机关竹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谌某,系竹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副局长。因涉嫌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于2016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竹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全文,湖北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竹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竹检公诉刑诉(20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谌某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斌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方治平、侯诗海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8日、2017年6月1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审理后,竹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21日以开庭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对被告人谌某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竹山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竹山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范 斌审判员 方治平审判员 侯诗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蕾蕾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