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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65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熊志军、叶宝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熊志军,叶宝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6591号之一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华柏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982115156N。主要负责人:郑作群,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静霞,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晓彤,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熊志军,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连平县,被告:叶宝玉,女,198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连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熊志军、叶宝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被告熊志军、叶宝玉已将所有款项结清为由,于2017年6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34元,减半收取4417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合计7437元(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付),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审判员  李静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峻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