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2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俞煌与彭松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煌,彭松挺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1101号原告:俞煌,男,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彭松挺,男,199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原告俞煌与被告彭松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俞煌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俞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俞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俞煌负担。审判员 林淑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郑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