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行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冯成全与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成全,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南阳市宛城区东关街道办事处,河南博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行初40号原告冯成全,男,汉族,1946年8月28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委托代理人冯硕,男,汉族,1972年12月24日,住南阳市宛城区。委托代理人宋汉生,河南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樊牛,任区长。委托代理人向鲲鹏,宛城区房屋征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温东旭,河南衡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南阳市宛城区东关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姜澎,任主任。委托代理人段荣庆,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喆,该办事处工作人员。第三人河南博伟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学忠,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国祥,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成全诉被告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南阳市宛城区东关街道办事处(下简称东关办事处)、第三人河南博伟置业有限公司(下简称博伟公司)为房屋征收行政管理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冯成全及委托代理人冯硕、宋汉生,被告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向鲲鹏、温东旭,第三人东关办事处委托代理人段荣庆、顾喆,第三人博伟公司委托代理人孙国祥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冯成全以“原告诉博伟公司的民事案件贵院作出(2017)豫13民监4号民事裁定书,决定由贵院再审。据此,申请人的权利将通过民事案件实现”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成全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成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尹乐敬审 判 员 郭国旗代理审判员 郭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