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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天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元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天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元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陕西元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41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天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航天经济技术开发区神舟四路239号1幢1单元10301室。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陕西元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陕西元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永宁路大话南门5幢1单元1916室。法定代表人:李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天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元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