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终3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重庆海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38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海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兴隆路,注册号500105000047648。法定代表人:蒋学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志军,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洋,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北区金开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257485。法定代表人:魏福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尧春,男,汉族,系公司员工。上诉人重庆海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益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建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12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海益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海益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海益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海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210元,减半收取5605元,由重庆海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剑磊审 判 员 康 炜代理审判员 吴学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艾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