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3民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金艳与张四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艳,张四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3民初1421号原告:刘金艳,女,196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雪春,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四倍,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原告刘金艳诉被告张四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刘金艳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金艳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金艳负担。审判员 宋加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