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47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彬县某某建材市场,居民。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旬邑县某某一条街农家乐饭店,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3000元案件款及执行费50元后,申请执行人撤回了执行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4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剑代理审判员 田飞代理审判员 范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