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4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新乡市宏发化工有限公司与获嘉县瑞飚家具经销处、刘弘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宏发化工有限公司,获嘉县瑞飚家具经销处,刘弘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4民初1312号原告:新乡市宏发化工有限公司,住所:获嘉县黄堤镇南马厂。法定代表人:花金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华伟,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红兰,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获嘉县瑞飚家具经销处,住所:获嘉县黄堤镇火车站东108米路南。法定代表人:刘弘扬,经理。被告:刘弘扬,男,199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宏发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获嘉县瑞飚家居经销处、刘弘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并清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市宏发化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乡市宏发化工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徐继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艳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