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2民初2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邵洁、邵莉与李婷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洁,邵莉,李婷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民初2387号原告:邵洁,女,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原告:邵莉,女,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琴,北京市雨仁(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婷华,女,195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在扬州市广陵区。原告邵洁、邵莉与被告李婷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洁、邵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