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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2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忠贵与张树忠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2执18号申请人刘忠贵,男,194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张树忠,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1月24日本院受理了刘忠贵申请执行张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后,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将被执行人张树忠予以拘留,经本院调查金融机构、车管所、房产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内0722执18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金 戈审判员 王立忠审判员 李东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