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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9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万年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饶市聚财贸易有限公司、江西万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年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聚财贸易有限公司,江西万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9民初429号原告:万年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年县陈营镇建德大街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63848427M。法定代表人:唐振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泽寿,江西万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上饶市聚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丰收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08711696-1。法定代表人姚仕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江西万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城珠山桥头,组织机构代码06348369-5。法定代表人杨海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万年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市聚财贸易有限公司、江西万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万年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与两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年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398元,减半收取计10699元,由原告万年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伟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