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6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大燕与被执行人朱满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大艳,朱满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6执73号申请执行人:梁大艳,女被执行人:朱满宗,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大艳与被执行人朱满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926民初6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朱满宗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货款3700元,交纳执行费50元。2017年5月27日,被执行人朱满宗向本院交纳申请执行人货款2000元(已兑付),申请执行人梁大艳表示自愿放弃对朱满宗下余债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926民初6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梁大艳自愿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泓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代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