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3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3686江苏紫荆花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泉州锐兴箱包有限公司、林建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紫荆花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泉州锐兴箱包有限公司,林建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3686号原告:江苏紫荆花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夏城南路208号。法定代表人:李挺峰。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友成,该公司员工。被告:泉州锐兴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陈埭镇坊脚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建庆,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林建庆,男,1972年6月5日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紫荆花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州锐兴箱包有限公司、林建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紫荆花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紫荆花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9元,由原告江苏紫荆花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