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81民初2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黄家明与卢健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家明,卢健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81民初2090号原告:黄家明,男,199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告:卢健烽,男,199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原告黄家明与被告卢健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黄家明,被告卢健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家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借款10000元给原告;2.被告支付利息800元给原告。事实与理由:被告卢健烽于2016年8月26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被告立具有《借据》给原告收执。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上诉诉讼请求。被告卢健烽辩称,向原告借款是事实,但其因为现在资金周转困难,无法一次偿还借款给原告。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卢健烽于2016年8月26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被告立具有《借据》给原告收执。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归还了2000元,剩余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证据可以证实,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故原、被告已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已履行了提供借款之义务,那么被告应承担归还原告借款之责。被告借款后没有依约返还借款给原告,已构成了违约,故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借款,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理由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已归还的2000元应予以扣减。原告放弃请求利息,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卢健烽应返还借款8000元给原告黄家明;二、驳回原告黄家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元(立案时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卢健烽负担。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最后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0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帐号:20×××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国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梦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