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2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张清明、黄小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张清明,黄小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2791号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39号希尔顿写字楼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710426907.负责人:阳勇。被告:张清明,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北区.被告:黄小娟,女,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诉被告张清明、黄小娟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倘军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