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2民初2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张吓冰、郑世妹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张吓冰,郑世妹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2民初271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住所地:莆田市文献西路1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855342188U。负责人:黄勇超,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贤(一般代理),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吓冰,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郑世妹,女,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被告张吓冰、郑世妹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吉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储安安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