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1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学尚与王国芹、周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尚,王国芹,周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959号原告:张学尚,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林,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系张学尚弟弟。被告:王国芹,女,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周东,男,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敬柱,江苏徳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学尚诉被告王国芹、周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张学尚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学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占付人民陪审员 马秀华人民陪审员 周建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姬永昊书 记 员 张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